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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制,确保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完整准确,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经研究,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对象
  (一)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原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核发的;
  (二)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超过5年有效期限的;
  (三)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已失效的;
  (四)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依法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
  二、换证步骤及要求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参保单位应在原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二)单位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在办理换证手续前应先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办理换证手续前应先缴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确实暂无能力一次性缴清欠费的,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能办理换证手续。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南京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
  3、2005年度《劳动情况表》;
  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5、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有关的资料。
  已办理200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可以以《南京市2006年度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代替上述的3、4、5项材料。
  (五)对参保单位提交的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予以换证;对没有通过审核的单位,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进行跟踪管理。
  (六)参保单位应及时办理换证手续。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中标注单位换证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单位,不予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业务。为推进《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及年检工作,今后对应换证而不按规定换证、不参加社会保险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将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06-10-26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