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苏劳社险 [2004]16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号、第23号)的规定,为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促进企业和职工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关心企业年金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职工,并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其他企业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确定。企业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年金方案,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填报《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见附件)。其中,中央、部、省属企业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 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有无异议。
(四)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六分之一。企业年金方案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无异议的,企业缴费部分可按我省有关规定税前列支。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备案的不得作为企业年金,也不得在税前列支相关费用,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管理机构也不得受理。
(五)本意见实施前,经批准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及本意见的规定,修订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意见规定的受理范围和程序重新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今后,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应重新报送备案。
(六)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在我省境内经办企业年金基金业务的受托机构、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在我省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七)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其与受托人的书面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书面合同均应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对违反两个《办法》和本意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认真开展清理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各地要对两个《办法》实施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总数、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基金总量、财产质量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严格按照两个《办法》和本意见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凡与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已经开展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机构、未列入劳动保障部认定的,应做好移交善后工作,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目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渡,条件成熟时,依照出资人意愿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在清理规范中,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严禁挤占挪用以及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四、加强领导与监督,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工作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订本地区的推进计划,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可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促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对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实施情况进行服务和指导,对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要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切实维护广大企业职工的利益,保证我省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附: 江苏省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时间:2005-03-20来源:江苏省劳动与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