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部、委、办、厅、局: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学徒工,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人员到县以上党校参加学习、培训的,由原单位给予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
二、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含干部培训基地)、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习、进修,培训的, 由原单位给予伙食补助,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4元。本地学员原则上应回家食宿,不发伙食补助,确应学习需要必须集中食宿的,可凭主办单位证明,参照外地学员补助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参加各种高中及其以下文化补习班学习,一律不发伙食补助。
三、各单位确因工作、业务需要,派遣少量工作人员到外地工厂、医院等单位学习、进修、培训的,其伙食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元,特别指定的地区每人每天6元。当地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也不发误餐补助,需支付搭伙费的可凭据回原单位报销(特别指定的地区指广东省、海南省全境及北京市、上海市、厦门市)。
四、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可在不超过省级标准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制定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并报我厅备案。省级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标准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六、我厅苏财行(92)91号“关于调整省级工作人员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抄送: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