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
关于建立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制度的通知
苏人通[2000]131号
各市、县(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适应全省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需要,统一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制度通知如下:
一、全省事业性质的部门和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省政府和我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一系列文件规定进行。以保障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康发展。
二、《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苏人法[1998]73号)是全省各类事业单位确立聘用单位受聘人员聘用关系、建立聘用合同鉴证制度的文件依据,凡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试行)》建立的聘用合同,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在1个月内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请审核鉴证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三、凡在本《意见》下达前,已经履行聘用手续,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应按照鉴证制度要求,统一到人事部门申请补办审核鉴证手续。
四、鉴证聘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2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
3因工作需要,部分岗位实行聘用制签订的聘用合同;
4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续订的聘用合同;
5事业单位依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订立的其他人事任用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鉴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1聘用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
2合同各项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策的规定;
3合同书文本是否规范,合同内容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4双方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手续是否齐全。
六、申请聘用合同鉴证的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续订合同须附原聘用合同书;
2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3受聘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4聘用合同鉴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
5鉴证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七、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备的聘用合同材料,人事部门不予鉴证,按照鉴证要求说明理由,给予政策指导。
八、在审核鉴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内容需要补充或变更的,用人单位须立即告知鉴证部门,有待受聘双方协商一致后再予鉴证。
九、经审核合格的聘用合同,人事部门鉴证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名,加盖人事部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十、对已经鉴证的聘用合同,其依据的政策法规调整后有矛盾时,可以重新办理鉴证手续,不再收取鉴证费。
十一、聘用合同鉴证为有偿服务。人事鉴证部门向申请鉴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鉴证费用,收费标准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标准执行,所收费用统一纳入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十二、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是人事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审核证明聘用合同真实有效性的一项管理、监督、服务措施。凡未经人事部门鉴证的聘用合同,发生或出现聘用人事纠纷,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十三、各级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管职能部门,是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要高度重视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要明确专门人员,坚持公正、合法,确保聘用合同的质量,防止和杜绝鉴证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