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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对基层和有关部门建议的答复意见
              省人事厅对基层和有关部门建议的答复意见
                    (2005年1月11日)


  为切实做好我省人事人才工作,2004年10~11月,省人事厅组成五个调研组,分赴苏南、苏中、苏北、省直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进行人事工作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分类梳理和认真研究,现逐条答复如下:

  一、人事法制建设
  (一)建议:根据建立区域人才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人事行政监察支队,加强人事行政的执法、检查工作。
  【答复意见】建立人事行政监察支队的建议,反映了部分地区人事人才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将开展专项调研,制定我省人事法制建设工作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加强人事人才执法队伍建设的路子,推动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的经常化,为全省人事人才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积累经验。
  (二)建议:少数单位存在超职数配备非领导职务的现象,省人事厅要加大人事执法检查力度,维护国家有关政策的权威性。
  【答复意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公务员职位职数管理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职位职数管理工作,但有少部分单位未能严格执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职数审核,超职数配备干部,使得正常的职位职数管理工作受到影响。2005年,我厅拟会同省委组织部开展全省公务员职位职数管理检查工作。
  (三)建议:省人事厅尽快修订《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规范人才保护、人才安全、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方面的政策依据。
  【答复意见】目前,省人大已将修订《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列入2003~2007年立法规划。2004年9月,我厅向省政府申请将修订《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列入我省2005年立法计划。在已起草的《江苏省人才流动条例(讨论稿)》中,调整了“人才市场”、“人才流动”章节中有关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服务范围及管理、人才交流活动管理、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管理等内容,增加了“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人事代理”、“人才安全保护”、“人才租赁”、“人事争议仲裁”等独立章节或补充条款。2005年上半年,我厅将向社会书面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讨论修改,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合理建议。
  (四)建议:省人事厅尽快会同劳动部门制定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相融相通的政策法规。
  【答复意见】我厅已将促进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与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联网贯通,逐步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各具特色的人才市场贯通机制列入2005年工作计划,拟在省内选择1~2个市、县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与毕业生就业市场相融相通的政策法规。
  (五)建议:省人事厅尽快出台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有关政策。
  【答复意见】1986年,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先后颁发了《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一次抚恤标准的通知》(民字[1986]6号)、《关于事业单位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明确工伤认定的职能不在人事部门。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没有明确职能归属,人事部门主动承担了这项工作。两年前,省政府依据民字[1988]6号和(86)财文字第276号文件,取消了人事部门的认定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只有等国家明确赋予人事部门相关职能后,我们才能出台这方面的政策。
  (六)建议:省人事厅尽快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范,使事业单位管理与分类管理的原则相适应,与聘用制相配套,与社会保障制度相结合。
  【答复意见】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人员聘用制,是改变用传统的管理机关的方式来管理事业单位的重要举措。在总结以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送审稿)》,作为我省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此办法已报省政府,争取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出台后,我们将及时研究制订和实施人员聘用制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以全面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二、事业单位改革
  (一)建议:省人事厅加强高校收入分配政策研究,提出适应高校特点的自主性强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高校职称政策研究,提出符合高校特点的职称评聘制度。
  【答复意见】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200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07号)指出:“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实行不同的分配形式”,该文件共列出了9种分配形式,高校作为事业单位的组成部分,可结合实际选择适当的分配形式。在职称评聘制度方面,2004年7月,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符合高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改革思路。2005年,我们拟会同省教育厅在部分高校开展“以聘代评”改革试点。
  (二)建议:建立津贴比例年检制度和工资总额执行督查制度,参照统计、劳动部门的现行做法,对超额发放的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丰歉调节资金。
  【答复意见】近年来,我们对工资总额管理力度不断增强,每年对各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但由于人事部门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能像统计部门和劳动部门那样,依靠《统计法》和《劳动法》对基层单位超额发放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丰歉调节资金。今后,我们将不断通过政策导向,引导和规范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同时抓紧做好协调工作,加强对工资总额管理的立法研究。
  (三)建议:由于人才流动加快,省人事厅在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年度考核要求,同时通过省级媒体公布中高级职称的申报日期、评审时间,便于专业技术人员及早了解、掌握。
  【答复意见】关于适当放宽年度考核要求,我们拟于2005年职称改革政策进一步调整修改时,作出适当调整;同时,拟在2005年职称评审工作开始前,在“江苏人事”网站建立职称服务栏,公布职称政策、评审安排等有关信息。
  (四)建议:对省属单位现有人员正常的工资晋升,可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给予行业主管部门一定的审批权限。
  【答复意见】《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行政正常晋升工资中,级别工资为五年晋升一次,职务工资为两年晋升一次。各项工资变动统一审批是为了便于财政统发等相关工作。
  (五)建议:取消事业单位进人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体现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答复意见】落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加强人事宏观管理,是今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既要防止强调自主权而忽视宏观管理,也要防止借宏观管理侵犯用人单位自主权。为处理好这对矛盾,我们将区分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根据工作职责、业务性质和功能定位,结合经费预算管理的不同形式,实施不同的改革政策和管理制度,如:对行政管理类的事业单位,应更多地强调宏观管理;而对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则应赋予其更多的用人自主权。机构改革以来,我厅对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的审批逐步进行了改革和规范。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再下达增人计划,由单位自主进人后,主管部门核定,报我厅备案;符合政策流向、系统内部调整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我厅备案;对引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等“政策主导型”增人计划,我们一直积极支持并随到随办。目前,主要对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低学历人员和普通工人进行严格控制。
  (六)建议:省人事厅统一出台“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办法”,明确签订聘用合同后,相关人员的辞聘、解聘应按照合同处理。
  【答复意见】我们在报请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送审稿)》中,规范了相关条款,明确了聘用合同格式由省人事部门制定。实施后,聘用合同将作为事业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的辞聘、解聘必须按照合同办事。我们将加大对聘用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力度,增强聘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
  (七)建议:对以身份管理为本位的考录、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政策作出调整,制定与人员聘用制度相配套的政策。
  【答复意见】建立聘用制,是要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将对进人程序、岗位管理、工资福利以及退休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这项工作已列入2005年工作计划。
  (八)建议:停办聘用制干部手续,全面取消聘用制干部身份,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答复意见】聘用制干部是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目前,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工作在我省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停办。按照即将出台的《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事业单位人员一律按聘用合同实施岗位管理,彻底打破传统的身份管理模式。《暂行办法》出台后,我们将要求全面停止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工作。
  (九)建议:省人事厅在分配制度改革中出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政策,改善事业单位特别是实施全成本核算等分配形式的单位职工工资偏低的状况。
  【答复意见】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07号)指出:“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人员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将内部分配方案报同级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的指导意见》(苏人发[2004]17号)指出:“在制定岗位工资标准时,要保证职工最低收入水平。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努力提高全部职工收入分配水平。”
  (十)建议:省人事厅会同教育厅出台统一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在不违反《教师法》的前提下,打破教育系统吃“大锅饭”的现状,切实体现公平竞争。
  【答复意见】教育系统作为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依据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07号)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分配方式。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和推进这项工作。
  (十一)建议:省人事厅尽快出台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岗位管理的实施细则。
  【答复意见】这项工作已列入2005年工作计划。日前,我们已就如何加强岗位管理作了专题调研,并与上海、山东等地人事部门进行了专题研讨,预计今年将出台指导性意见。
  (十二)建议:加强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研究和指导,实现多元化分配形式与现行工资政策衔接。
  【答复意见】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07号)明确指出:“允许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各类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档案中应当记载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职称,应当享受的国家以及所在地区规定的基本工资及津贴,当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应当按照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及津贴,介绍工资或核发退休费。”今后,我们将加强与基层单位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相关政策,深入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公务员管理
  (一)建议:省人事厅争取组织部门支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研究解决基层公务员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程度。
  【答复意见】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关政策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近年来,我省从实际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例如,为改革和完善用人制度,印发了《江苏省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为加强和完善考核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试行)》;在国家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未作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情况下,研究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理意见的通知》。据了解,《公务员法》出台已为期不远,在《公务员法》出台之后,我们将在《公务员法》的框架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务员制度体系。
  (二)建议:让新录用公务员先到农村或企事业基层单位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处理问题能力。
  【答复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各地要把基层锻炼情况作为新录用公务员定职定级的重要依据,加强管理、培养和使用。乡镇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应在基层岗位服务3~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未满的,一般不得调入上级机关。近期,我们将发文对此进一步作出要求。

  四、人事考试录用
  (一)建议:降低门槛,从经验丰富的“村官”中考录乡镇公务员;苏北地区面向村干部和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考录职位,报考年龄和学历可进一步放宽。
  【答复意见】我省实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来,先后3次组织乡镇机关招录工作,录用公务员近2000名。2002年后,我省的招录方案都明确各地可拿出一定的职位,面向优秀村干部、乡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招录,并在学历、年龄等条件上,对部分面向村干部招录的职位适当放宽(徐州、泰州、连云港、盐城、南通等市已进行了探索)。这不仅规范了乡镇机关进人渠道,而且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2004年12月,我们召开部分市、县人事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在2005年全省考录工作方案中继续明确了这一政策。各地可根据省里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和乡镇机关招录政策规定,有针对性地确定招录对象和招录条件,编制乡镇机关招录职位。
  (二)建议:将前几年通过公选担任“村官”的大中专毕业生“身份”问题,纳入公务员招考计划逐步解决;乡镇聘用制干部(如乡镇长)如不能过渡为公务员,聘期结束后应慎重处理。
  【答复意见】通过公选担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制干部“身份”问题,省委组织部正在调研制定有关规定。乡镇机关现有聘用制身份干部是历史遗留问题,聘期内可享受公务员有关待遇。今后,乡镇机关公务员是否实行录用制和聘用制“双轨制”,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委组织部作深入调研。
  (三)建议:将县、乡(镇)级机关公务员招录审批权限下放到市级,由省里调控,市里实施,解决招录周期长、程序多等问题。
  【答复意见】《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招录的具体程序,省里不能随意简化;公务员招录周期长的问题,虽经改进,仍需6个月左右。今后,我们将进一步从提高工作效率入手,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争取4个月左右完成。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主管,是国家行政法规授权,省里无权转移或再行委托授权,我省公务员招录应当由省统一组织实施。近几年,我们从实际出发,已将部分工作交由各市负责。目前,各市(含省垂管部门)公务员招录职位简章的编制、报名、笔试和面试的组织、专业科目考试、体检、考核政审等工作已交由市考录机关负责,录用审批也由各市依权办理。最近,中组部、人事部发文强调,要求实行省以下四级联考。乡镇机关公务员能否单独组织招录,审批权能否下放,暂无法规依据。目前,应侧重研究如何针对乡镇机关工作特点,合理设置职位条件,进一步增强考试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四)建议:省人事厅在公务员招考、人事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收费方面,应考虑基层的积极性,适当给予基层一定额度的提成,用于补贴必要的工作成本,在收费上对苏北适当减免。
  【答复意见】在国家公务员招录工作中,中组部、人事部多次强调,公务员招录属于政府行为,考录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目前,各地政府此专项经费到位情况不一,仅靠物价部门核定的笔试考务费标准,招考工作经费难以解决。因此,省、市人事部门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财政经费的支持。在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审批国家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所有文件中,都明确规定考务费为国库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不得随意挪用和截留。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各市的考务费收入,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我们反复与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商,适当提高了我省各类人事考试项目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比例,并将新增部分70%留给各地,尽可能为各地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帮助。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省人事厅2005年举办的高研班,仍按照近年来的做法,对苏北地区学员减免部分培训费用。
  (五)建议:建立人事管理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从事人事工作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
  【答复意见】人事人才管理工作人员(包括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接受相应培训,实行岗位准入制。这项工作具有前瞻性,我们将加强调研论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建议: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关于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可通过调任进入国家机关的规定,省里尽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打通机关、事业、企业的人才流动渠道。
  【答复意见】调任涉及公务员的“进口”和交流,中组部、人事部对此非常重视,已就调任对象的资格条件、调任程序、审批权限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并积极酝酿出台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仍应按《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政机关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人通[2004]35号)要求,“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调任具体规定未出台前,各地、各部门应从严控制调任的范围和对象。各市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调任的,需经省辖市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审批,并将调任的情况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
  (七)建议:招考公务员面试工作能够放到县(市)一级进行。
  【答复意见】公务员招录面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形式,可根据各地情况研究确定。在近几年招录工作中,部分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已尝试在县(市)设置面试点,考官由市里统一派遣、异地交流,方便了考生,取得了较好效果。

  五、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议:省人事厅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联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入托入学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答复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规定:“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子女的入学问题,包括两院院士的第三代子女,由当地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本人意愿确保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2004年转发的《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我省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子女入托入学问题。但在涉及具体对象的政策落实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向省教育厅建议,加强对各地教育部门的指导、督促和协调,提出有效的处理意见。
  (二)建议:省人事厅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借鉴外省、市的做法,在地段好、交通生活便捷的地方建设高质量、低房价的人才公寓,面向高层次人才出售或出租。
  【答复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规定:“积极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国有企业引进国家级专家和企业紧缺人才,可购置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引进人才居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与引进人才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灵活解决生活住房;鼓励地方政府建造人才周转公寓,提供给高层次人才租住。”对省委、省政府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的有关要求,各地、各行业执行情况不一,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就此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汇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建议:省人事厅研究相关的优惠政策,解决高层次人才家属因学历不高、专业狭窄、仅靠引进单位安置较难的问题。
  【答复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规定:“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其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题。”由于高层次人才家属普遍学历层次不高、专业相对狭窄,难以大量安置到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近几年,不少用人单位出台了有关安置办法,如人事代理、雇员制等,总体上仍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为给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对我省重点引进人才的家属,确属难以安置的,我们将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积极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安置工作。
  (四)建议:省人事厅与劳动部门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措施,保证社会保障政策与人才开发、引进、使用政策相衔接。
  【答复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发[2003]11号)规定:“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确立聘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各方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补缴。受聘人才应按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总体上保证他们的保障水平不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为此,我们将会同劳动部门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障措施,并使这一政策与人才开发、引进、使用政策相衔接。

  六、人才资源开发
  (一)建议:在编制我省“十一五”人才规划的同时,组织编制“十一五”人才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省级机关人事部门制订人才发展规划。
  【答复意见】2005年,我们拟根据我省人才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结合“十一五”人才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相关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全省“十一五”人才市场发展规划,编制省级机关及其他行业人才规划。
  (二)建议:人员调配要确保高层次人才随到随办,对一般性人才也足够重视;既重视已有成就人才的培养,更关注成长中人才的选拔;既重视“六大人才高峰”,也重视其他行业人才培养。
  【答复意见】为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服务,2004年,省人事厅专门设立了“一站式”人事人才服务大厅,对省直单位和部分在宁部省属单位人员调配事项进行集中服务。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所有高层次人才引进事项,只要材料齐全,都能随到随办。关于其他人员,根据国家干部调配政策,我们对企业人员的调配,尊重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主要提供手续办理服务;对省直事业单位,重点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对省政府机关,主要依据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规定办理调配手续。为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过快增长,2005年,我们将研究制定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调配手续的意见,同时提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调配手续办理的意见。
  在第二批“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工作中,我们资助的重点范围是六大行业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各类复合型人才,既重视已有成就人才的培养,更关注成长中人才的选拔。第二批项目资助工作入选资助的164个项目,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十一五”期间,我们将进一步会同其他行业,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计划,发挥“六大人才高峰”扩张效应,形成若干行业人才高峰。
  (三)建议:对我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意见中提出的“公务员工龄满20年可以提前退休”,省人事厅应尽快出台具体操作办法。
  【答复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提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而不是说“公务员满20 年可以提前退休”。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我们已草拟相关文件上报省政府。
  (四)建议:在实施“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时,尽可能把苏北地区相关行业的拔尖人才列为培养对象,并给予资助。
  【答复意见】在制定《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第二批项目资助工作方案》时,我们充分考虑苏北地区申报项目层次、水平上的差距,明确提出,只要项目对地区行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承担项目的人才有培养潜力,评审时就可给予适当倾斜,从而保证苏北五市有一定比例项目入选。从第二批“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评审结果看,苏北地区入选项目的数量基本与苏中、苏南地区持平。
  (五)建议:在重点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也要重视技能型、实用型人才资源的开发。
  【答复意见】2005年,我们将以能力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行技术工人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加大技师培养选拔工作力度,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及技能人才表彰活动,推动全省机关和事业单位技能型、实用型人才的开发工作。

  七、区域人才资源开发
  (一)建议:出台《江苏省人才居住证制度》,保证海外留学人员及各类人才在江苏自由合理流动,并享受当地市民同等待遇。
  【答复意见】为适应“长三角人才开发一体化”和建设江苏“人才特区”需要,目前,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在协调公安、劳动、人事等部门,研究制定《江苏省人才居住证制度》。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打破行政区域限制,促进人才作用的发挥,逐步实现人才在区域内的合理流动和自由流动。
  (二)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允许苏北地区从高等院校选拔一些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行动计划,并给予相关优惠待遇。
  【答复意见】选拔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行动计划,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已制定了工作计划。为鼓励优秀人才到苏北工作,我省专门设立了苏北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对苏北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专项资助。
  (三)建议:请省人事厅向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在人才队伍建设资金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上,给苏北地区更多的扶持。
  【答复意见】多年来,我们对苏北地区人才工作的资助力度较大。去年还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从2004年起,省财政专门在预算内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苏北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今后,我们将努力争取更多的资金,进一步做好苏北地区的人才工作。
  (四)建议:帮助苏北地区共享人事人才信息资源。
  【答复意见】我们在《江苏省人事系统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苏人发[2004]30号)中,已把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2005年,将在“江苏人事”网站上建立信息报送系统,各市、县人事局可以随时报送人事人才信息,通过实时更新,便于市县信息资源共享和贯通;建立全省人才网站导航平台,人才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江苏人才资源网”进入全省任何人事人才网站,搜索全省人事人才信息;以“江苏人才培训网”为依托,与各市人事局共同开展网上人才培训工作,实现网上培训资源共享。在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我们将针对苏北地区的实际,给予适当倾斜。
  (五)建议:在引智项目上向苏北倾斜,并定期组织专家团到苏北县(市)开展技术服务。
  【答复意见】在引智项目上,我们一直向苏北五市倾斜。2004年,全省完成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179项,其中苏北五市完成65项,占36%;全省资助项目经费共300多万元,其中资助苏北近200万元,超过50%。2005年,将继续向苏北地区倾斜。在专家支援苏北技术服务上,2000年以来,我们8次组织专家到全省范围(包括淮安、宿迁、徐州等苏北市县)开展科技项目对接活动,初步建立了技术需求单位与专家联系的平台。今后,将加大力度,每年开展专家科技项目对接活动不少于2次,并把服务重点向苏北适当倾斜。

  八、人才培训教育
  (一)建议:将出国(境)培训审批权限下放到市一级政府,解决境外培训审批权限较高、周期较长而培训需求较大的矛盾。
  【答复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8月2日下发的《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自筹经费赴境外培训项目(共195项)和国家资助赴境外培训项目执行审批(共196项)的实施机关是国家外专局,省级及以下人事部门没有外事审批权限。
  (二)建议:制定和完善我省人才培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通过省、市、县联动的方式,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
  【答复意见】在公务员培训方面,我们制定了《2002年~2005年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2004年又出台了《全省大规模培训人事干部的意见》,按照“每年一个专题”的要求,开展了WTO知识、普通话、电子政务与信息化、《行政许可法》等培训。2005年,我们将拟定江苏省公务员“十一五”培训规划,深入开展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探索学分制、网上教育的新办法,以增强公务员培训的计划性、针对性、灵活性。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方面,即将出台《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我厅将着手制定全省“十一五”继续教育规划及相关配套政策,加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九、人才市场建设
  (一)建议:省人事厅向省政府汇报,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宿迁市做好苏北实用技能人才市场的筹建工作。
  【答复意见】2004年2月,我们批复在宿迁市设立江苏苏北实用技能人才市场,明确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由宿迁市负责,并于4月份与宿迁市政府联合举办了“首届江苏苏北实用技能人才交流大会”。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苏北地区人才市场的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促进苏北地区人才合理流动和经济发展。
  (二)建议:帮助淮安市做好人才大厦筹建工作,协调有关方面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答复意见】淮安市筹建人才大厦所需资金,除淮安市政府拨款和淮安市人事局将拍卖部分现有资产外,资金缺口约为1500~1600万元。拟由淮安市向省财政部门提出解决资金缺口问题的申请,我们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建议:考虑到苏北县(市)单独组织外出招聘活动成本较大,省人事厅可不定期组团,帮助苏北用人单位到外地招聘人才。
  【答复意见】2004年,我厅已多次组织苏北地区用人单位分别赴北京、西安、成都、广东等地区开展人才交流活动,均免收苏北地区用人单位的摊位费、宣传费等招聘费用。今后还将不定期组织此类活动。近期,我们还将与山东省人事厅共同牵头,联合苏北、鲁南10市人事部门,建立江苏、山东以及苏北、鲁南人事人才合作机制,整合资源,进一步为苏北发展服务。

  十、机关内部建设
  (一)建议:重视加强对人事系统干部的表彰,由省人事厅组织评选全省人事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答复意见】为鼓励先进,激发全省人事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我们原计划在2005年全省人事工作会议上隆重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考虑到人事部2005年将首次进行全国人事系统表彰,我省的表彰工作要与全国表彰方式相衔接,适时进行。
  (二)建议:省人事厅制定出台文件,重心要下移,让县(市)人事部门也有具体工作可做。
  【答复意见】今后,我们研究制定人事管理和人才开发的政策措施时,将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更多地征求市、县人事部门的意见,征求联系专家和人事工作特邀监督员的意见,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符合我省的实际和基层的需求。
  (三)建议:加强全省人事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技能性培训,培训对象不仅要考虑市县人事部门,也要考虑其他系统人事部门。
  【答复意见】2004年,我们已将人才培训的覆盖面延伸到其他系统的人事干部,如:组织了2期、80多人的省级机关干部赴港培训班。2005年,还将举办2~3期、120人左右的省级机关班,并选好培训主题,适时组织其他系统人事干部的业务培训。此外,进一步加强全省人事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技能性培训,适时举办提升市县人事部门中层以上干部能力的专题培训。

  十一、人才国际化
  (一)建议:省人事厅与有关部门协调,制定政策,解决现行国际交流政策对一些专家特别是“厅局级”专家在护照管理、出境出国等方面限制过多的问题。
  【答复意见】我们将建议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适当放宽“厅局级”专家的护照管理、出国出境的管理审批权。
  (二)建议:省人事厅抓紧开展政策性研究,建立和完善人才国际化的培养机制、管理机制、吸引机制、用人机制、考核机制、薪酬机制、保障机制和人才流动机制。
  【答复意见】在薪酬保障机制方面,自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多元化分配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1]107号)出台后,各单位在内部分配上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分配形式。在公务员培训、考核机制方面,加强公共管理知识培训,除每年继续推荐公务员攻读MPA学位,还组织广大公务员力争在三年内完成公共管理核心课程学习;开展外向型培训,探索“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推进电子政务与信息化培训,逐步强化公务员外语培训,尤其是加强对长三角地区和省级机关年轻公务员的外语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能力。研究和借鉴国外通行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
  在吸引机制方面,通过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重点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到国外招聘高层次人才,形成多元化的人才引进格局。目前,我们已将“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作为推进人才国际化的重要措施,对部分项目面向海内外公开招标,每年集中发布六大行业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对经行业用人单位考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人才单位一定数额的奖励性资助。
  在培养机制方面,重视提高“本土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国际化素质。一是加大继续教育开放力度,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利用国外教育资源,提升国际化素质;二是拓宽留学和培训渠道,加大出国(境)培训力度,选派优秀人才到发达国家学习深造;三是选择一些高新技术领域、支柱产业和重点工程的流动站、工作站,向海外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使博士后站成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业的中继站。此外,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集中财力加强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利用优势学科吸引国际顶尖水平的人才做访问学者或开展合作研究开发。
  在人才流动机制方面,2005年,我们将抓好五件实事:一是就推进人才国际化、建立江苏国际人才市场体系等问题进行调研;二是组团到日本、澳大利亚招聘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美、加、日、澳等国分别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海外联络处;三是在香港举办“苏港人才交流合作洽谈会”,互设人才交流合作办事机构,选派部分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到香港对口单位和部门挂职锻炼;四是建立江苏省国际人才市场,支持和指导有条件的市、县建成开放国际人才市场,尽快形成江苏国际人才市场体系;五是健全留学人员信息系统,完善海外留学人员需求预测申报、信息发布、经常性联系、登记推荐、跟踪服务、学历学位评估、人才评价认定等一系列制度。
  为推进江苏人才国际化,目前,我厅与省社会科学院、东南大学联合开展了“江苏人才国际化战略研究”,进一步明确我省人才国际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定位、指标体系和对策措施,为推进江苏人才国际化提供理论支持。

发布时间:2005-02-06来源:江苏人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