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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制度
  工作满25年可要求聘用至退休、新进人员试用期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受聘人员想深造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近日,南京市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作出进一步规范。

  工作满25年可提出聘用至退休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开竞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之间的聘用关系及工作岗位,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作为聘用制管理的重要部分,《办法》规定,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含3年)的短期合同;对岗位需要或职业要求期限较长的可签订3年以上的中期合同;签订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对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新进人员试用期不应超过3个月

  《办法》规定,新进人员签合同必须先约定试用期,一般地,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如果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如果原职工拒签,单位应当给予其3至6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得低于3年。

  受聘人员想深造可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可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以决定续聘、解聘、奖惩以及岗位调整,而受聘人员也可在合同期满后选择去留,如果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和依法服兵役的四种情况下,受聘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果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不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必须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果仍然不能和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后,原聘用单位和解聘人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引进费和培训费的实际支出,培训费可按培训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引进费可根据实际约定。

  被解聘人员4种情况下可获补偿

  除了试用期外,在以下4种情况下,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包括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受聘人员不能安置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被解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发布时间:2006-11-06来源:南京日报